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N/A 返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

新形势下,如何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有效行使?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新形势下,如何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有效行使,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宪法原则和政体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实行国家事务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机制保障。一方面,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决定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党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在地方人大诸项权力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根本地位,就本质而言,人大的立法权、任免权也是一种决定权,监督权则是决定权的一项派生性权力,离开决定权,监督权就失去了依据和目标。人大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在实处。

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要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党委与人大的协调性。从法律和党章规定看,人大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而党委是“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两者区别在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由我国宪法与地方组织法授予,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公权力;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是由党章授予,是政治意义上的执政权。对党委而言,要善于运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来贯彻党的主张,凡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人大而言,要充分认识到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没有用好法定职权就有失职之嫌,从而主动作为,切实为人民行使好这项职权。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人大的决定,通过支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好地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管理决定权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上,人大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具有执行权和行政管理决定权。一方面,政府不能越权决定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而应当尊重本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政府必须向人大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考虑人大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人大要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疱,干预政府的工作,去管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

    处理好与“两院”行使司法决定权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们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只能是一种工作监督。即人大对“两院”工作的决定权,只能围绕“两院”如何保证公正司法等工作问题进行,而不能插手具体案件,干涉司法独立。

    处理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行使其他“三权”的关系。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四项职权之一,要符合职权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能够实现与监督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的整合和程序转换。要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科学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方法,尤其要努力在提高人代会质量上下功夫。

健全工作机制实现重大事项决定规范化

    拓宽提出议案的主体和渠道。可以参考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人大主动提出与党委建议、“一府两院”报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议案。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意图,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挥作用,由主任会议提出。“一府两院”可以提出重大事项议案,也可以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重大事项议案。人大应在法律框架内,拓宽议案提出渠道,主动选择议案。

    加强前期调研论证。紧紧围绕重大事项议案,提前深入调研、深度思考,全面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材料,为审议议案打好基础。建立对议案的调研论证程序,由常委会领导、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并邀请少数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以扩大调研论证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社会专业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建立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适时举行听证会,或者在一些媒体和网站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汇聚各方的不同意见和看法,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建立决议决定出台前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前评估机制”,在决议决定出台前,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相关政府部门,对决议出台时机、社会影响、决议内容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和评估,使作出的决议决议更加科学合理。

    抓好决议决定的跟踪落实。建立重大事项决定的追踪落实机制,采取听取审议贯彻执行情况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情况的绩效评价机制,对“一府两院”不执行、不落实决议决定,或者执行、落实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启动询问、质询等程序,督促决议决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