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N/A 返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等10项制度,经十六届县委第4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31日

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试行)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保证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后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平时监督和履职报告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任后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后监督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以上人员履职档案。

第五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将作为开展任后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平时监督工作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将结果体现在相关报告中,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履职报告分为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12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当年任职不满6个月的,可在第二年一并报告。

会议报告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按年度分批开展,届内实现会议报告全覆盖。每年会议报告的对象、时间和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县“一府一委两院”、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会议报告对象。

第八条 履职报告主要包括:

(一)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

(二)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三)自觉树立由人大选举、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情况;坚决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带头执行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积极主动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件情况;

(五)参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的情况,配合支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情况;

(六)秉公执法、勤政为民、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七)履行任前表态承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及廉洁自律情况;

(八)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九)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履职报告应当客观实在、全面准确,并按规定时间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会议报告程序为:

(一)报告履职情况;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进行审议,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询问;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四)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汇总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连同测评结果向报告人进行反馈。

报告人应当认真研究审议提出的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履职报告测评结果和审议意见归入报告人履职档案,并报告县委,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一府一委两院”。

第十二条 对不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不依法研究处理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提请常委会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上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工作变动、机构更名、届中调整的,可以不再进行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

(一)公共部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专业部分

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

县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县监察委员会提请任命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

除以上所列外,应将提请人员拟任岗位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考试范围。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和监察司法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具体事务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考试总分按百分制计分,60 分(含 60 分)以上为合格。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监考,并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全程监督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日前,将人事任命议案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提请任命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考试的方式、时间、地点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准备。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举行。未能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 15 日提请任命的,安排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织考试。

第八条 考试成绩报告县委,反馈给提请任命机关,抄送县委组织部。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第九条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进行查询。

第十条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合格,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暂不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可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函告提请机关撤回提名,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十一条 因病、因公务活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提请任命人员,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但不列入当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待参加考试并合格后,列入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提请任命人员,不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表决前向常委会作任职报告的暂行办法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职权,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作用,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表决前向常委会做任职报告,是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特别是加强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的需要。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就是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管好用好干部,造就一批忠诚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而实施一种具有法律权威的举措。

第三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任职报告,就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提交表决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任职表态发言。

第四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向常委会作任职报告的对象包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检察员。

 拟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到会,自觉作任职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并提交书面任职报告。

 任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任职信心、履职责任,谈自己如何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如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清政廉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职、勤勉工作的表态承诺。

 任职报告必须形成书面材料,要求文字精炼,内容实在,全面准确,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天前交常委会办公室。

 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公示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拟任人选,做到知人、知情,保证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做到有的放矢。

 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认真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根据群众在公示期间对拟任人选的反映,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认识和评价,确认拟任者有无影响任职的反映和问题,及时向县委和组织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要认真审阅提请机关的提请报告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认真听取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监委对推荐人选的情况介绍和被任命干部的任职报告,全面了解被任者的综合情况。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表决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为标准,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票决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办法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政府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票决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以下简称代表票决)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确定正式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接受县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以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兼顾区域平衡性、公平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为重点。项目应当在本年度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实施代表票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代表票决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筛选,候选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委请示报告,确保各项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最高位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民生实事项目在征集筛选、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坚持求真务实。要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造福人民,努力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程序规范。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加强汇报衔接,严格按照先下后上、上下结合、代表票决的工作程序,确定实施项目。要明确工作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项目落地落实落细。

第二章 项目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民生实事项目的数量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确定,但一般应不低于上一年度。

第六条 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3个月启动征集工作。要明确征集项目的类型、投资额度、建设年限等条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并利用政府工作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建议。人大常委会也应依托“两室一平台”,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及时转交人民政府作为参考。

第七条人民政府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好中选优的原则,对人大常委会转交和政府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梳理分析、筛选论证,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在政府网站、共和融媒体等媒体发布第二次征求意见公告,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委常委会审议,最终形成人民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将票决政府办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大会议程,并安排必要时间保障代表审议。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就项目的征集、筛选、确定和每个项目的背景、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将说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民生实事项目时,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项目的具体问题提出询问,也可以对增加或削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项目建设时限等提出意见,还可以提出新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

对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调整、新增表决项目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未采纳的代表意见和主席团处理意见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作出说明。

通过审议,多数代表同意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正式提请大会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

提交大会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数应多于应选项目数。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依照主席团会议决定,印制民生实事项目《表决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与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入选项目,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代表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制定工作措施,高质量、高效率推进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需要中止、调整项目的,应当以议案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归口重点项目,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形成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次年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并由与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向与会代表当场宣布,并报县委,作为对实施部门及负责人奖惩的依据。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经测评,与会代表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与会成员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代表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强化监督。

共和县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测评办法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提出和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海南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方式

1.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采取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进行,由重点建议督查组进行现场测评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测评两部分构成。

2.重点建议督查组对重点建议测评采取一建议一测评的方式,对承办该件代表建议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工作同时进行测评。联合评分采取一承办单位一测评的方式进行。

3.必要时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专委会牵头,对重点督办建议邀请提出该建议的代表一同深入现场进行查看、座谈沟通,了解办理情况。

二、测评程序

1.现场测评。每年9-10月,代表所提的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进行重点督查,并作出相应安排,由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和督查组进行现场测评,对测评不满意的意见建议要求重新办理答复。

2.联合测评。现场测评结束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点意见建议各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做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承办单位本年度所有承办的办理工作进行测评。

3.现场测评结果和联合测评结果,作为该承办单位办理本年度代表建议工作最终测评结果。

4.评价可通过现场查看、座谈、沟通等形式,以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三、评价标准

1.测评综合考虑承办单位在办前、办中和办后是否密切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办理态度、面商沟通、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办理结果和答复代表等情况进行。

2.联合评分主要依据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报告,对承办单位建章立制、重视程度、办理过程、办理成效以及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和落实等情况进行。

四、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

2.承办单位评价等次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建议工作报告的内容,在每年11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接受审议。

3.承办单位评价等次在次年县人代会会议上,向全体代表进行通报,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4.评价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时反馈相关承办单位,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有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本办法所指的审议意见包括:

(一)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

(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

(三)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代表调研、视察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事项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三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在主任会议确定的时间内报告。

第五条 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围绕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逐项撰写,内容应当包括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对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第六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办,并将跟踪督办情况报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不满意率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再次报告进行测评,如测评结果不满意率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形成的评议意见、询问意见的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重点建议意见牵头领办督办制度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力度,提高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意见,实行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牵头领办,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牵头督办。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与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

第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意见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将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反映集中的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办理的建议意见,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牵头领办。“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按法定的时间要求确定承办单位,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办理措施、办理时限,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将牵头领办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牵头领办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牵头督办,并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印发重点建议意见领办、督办清单。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牵头督办代表重点建议意见,应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意见的代表和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与督办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增强督办实效。

第六条 对代表重点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满意度测评按照《共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牵头督办情况、“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牵头领办代表重点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参加信访接待日工作的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半天),地点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前三天通知参加接待日的领导,如当班领导因事不能参加接待,由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参加。为配合主任接待日处理好有关信访问题,根据上访的内容及性质,由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接待领导同意,可邀请涉及处理信访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加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接待内容:接待来访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情况反映、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第五条接待方法:主要是阅看材料、听取陈述、解答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重点地帮助解决疑难突出问题。领导接待日采取来访预约和随机接待的方式。如需预约,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可提前三天与来访者预约。

第六条处理与督办:领导接待日实行跟踪督办制,凡领导接待受理阅批的信访件,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分类登记,及时向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跟踪督促落实,按时反馈情况,并向接待领导书面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在领导接待中,要注意维持来访群众秩序,认真作好记录,每次接待日后,要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留存、归档备查等工作。

共和县人大代表进“两室”工作制度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中央、省州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开展全县省州县人大代表进“两室”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和省州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现就推动我县省州县人大代表进“两室”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室”是指乡镇人大代表联络室、村(社区)人大代表活动室(以下简称“两室”),是代表依法履行政治责任、正确开展政治活动、促进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平台;是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平台。

第三条 省州县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优势和代表人民的利益、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积极进“两室”,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

第四条 省州县人大代表中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开展代表进“两室”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五条 代表进“两室”活动原则上在代表原选举单位所在选区或县域任意一个乡镇和村(社区)的“两室”开展,也可根据代表具体情况就近就便安排。

第六条 代表进“两室”活动要与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密切联系群众、我为群众办实事,了解掌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等紧密结合起来,与各自岗位职责紧密结合起来,与下基层活动结合起来,一体推进、统筹安排。

第七条 代表进“两室”的主要任务是:宣讲政策法规。宣传宪法法律、条例规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上情下达、解疑释惑、凝聚共识、促进发展。征求意见建议。实地查看“两室”建设、开展工作和活动情况,密切联系选民,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准确反映群众愿望诉求,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开展调查研究。立足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围绕特色产业、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文旅融合、公共卫生、就业创业、民生保障、民族团结、社会治理、民主法治等方面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确保各项工作都能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

第八条 省州县人大代表中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进“两室”,积极开展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进“两室”活动主题,也可与其他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 省州县人大代表中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两室”活动主题、时间、具体要求确定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和相关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领导干部进“两室”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动态。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县省州县人大代表中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两室”活动的协调联络和督促指导工作,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本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省州县人大代表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两室”活动具体工作。

第十条 代表进“两室”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由代表本人以闭会期间的代表意见建议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代表中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两室”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归纳整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收集到的代表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转交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加强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意见建议后,要认真研究,压实责任,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事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及时掌握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并向单位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代表进“两室”由所在乡镇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情况。每年11月底前将代表进“两室”情况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守则

2023223日共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以及《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组成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县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和建设美丽共和的目标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助力共和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六条 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获批准后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并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调研、专题询问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组成人员因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不准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三条 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泄漏和传播。

第十四条 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督促其作出检查并改正。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