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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依据《代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以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为重点,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代表培训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按照“以人为本、全员培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的原则,由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代表培训的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代表依法履职知识。   
    第五条  代表培训的形式为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等。采取委托办班、考察调研、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等多种方式进行。代表培训注重省内和省外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  代表培训保障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应制定年度代表培训计划。  
   (二)依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培训机构、有关省、自治州的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强的人大机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授课。  
   (三)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活动,县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四)代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安排下一年度及时补训。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的代表,通过发送有关培训教材、学习资料等进行自学。  
   (五)代表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的相关费用,从县人大代表活动和培训经费中列支。
   (六)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规范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