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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确定每单月9日为代表接待选民日。   
    第二条  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地点一般安排在“代表工作室”,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第三条  每次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由人大代表工作室驻室各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    
    第四条  在代表接待选民日的前五天,分别在各乡镇、社区发布代表接待选民日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    
    第五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时应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第七条  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