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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制度

    第一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是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场所。每个人大代表工作室推选召集人1-2名,负责组织召集本代表工作室的活动     
    第二条  每季度由县人大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代表工作室召集人组织代表到“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可采用学习交流、联系接待选民、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联系接待选民。利用“人大代表工作室”这个阵地,定期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加强与选民的广泛联系,认真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努力做好群众的“代言人”。     
    (三)开展视察调研。每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本级人代会的议程和议题以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开展活动、督促政府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等。调查视察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结合实际开展约见政府负责人、对政府及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等相关活动,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实效。     
    第四条  每次代表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或活动召集人应将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先通知到所有代表,代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缺席。    
    第五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建立一套活动制度并上墙。代表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记载在《人大代表工作室记录簿》上。     
    第六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代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